南通大学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科研诚信建设
条 第八条 人事处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要约定科研诚
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条 第九条 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在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使用、
科研创新平台、科研奖励、人才项目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
承诺制度,参与实施的科研人员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
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
条 第十条 各院(室、中心)要通过岗位职责责任书、工作守则、
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
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
条 第十一条 各院(室、中心)要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在学生入
学、员工入职、职称职务晋升和科研项目申报、检查等重要节点
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的人员,要及时开展提醒谈话、批评教育。
条 第十二条 各院(室、中心)学术分委员会要定期抽查本单位
科研人员的原始研究数据、图表等,按年度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
科研诚信监督报告。
条 第十三条 各院(室、中心)要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
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加强科研活动记
录和科研档案保存,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条 第十四条 各院(室、中心)应对本单位公布的成果真实性负
责,要求本单位成果完成人在成果公开(论文发表、专利申请)
之后向所在单位提交原始数据、图表、记录以供备查。
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成果完成人未提交经学院认可的成果
原始数据的,将不予进行成果认定,未经认定的成果将不能应用
于职称晋升、导师遴选和上岗以及绩效考核。
条 第十五条 科研团队或课题组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研究
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团队或课题组成员、
项目成员、所指导的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对学术论文
或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及图表的真实性、实验
的可重复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第三章 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条 第十六条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科研人员参与科研活动违反科
研诚信规定的行为。
条 第十七条 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或本人已发表的学术成
果;
(二)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
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三)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
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
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或未经项目
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四)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称评审、学位申请、导师
增列与上岗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五)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六)论文或论著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七)其他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规定的
科研失信行为。
条 第十八条 有科研失信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
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
(三)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四)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条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南通大学科研人员失信行为数
据库”,记录科研失信行为,并根据需要提供查询。
第四章 受理与处理
条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等接受科研失信行为的
署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如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和资料充分详尽、
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也应积极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条 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根据举报或自行发现
的线索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启动
调查。
校学术委员会可视情形自行或委托各院(室、中心)学术分
委员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 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 30 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形成书
面意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调查意见,决
定是否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并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做出认定
结论。
第二 十三条 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将认定结论书面通知被举报人
和举报人。
被举报人对已认定的科研失信行为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
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申
述材料决定是否接受申述并重新组织调查。
第二 十四条 条 学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调查认定科研失信行为
的结论,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
讨论,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进行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
申请资格;
(三)撤销相关学术奖励、科研补助、荣誉称号;
(四)责令限期改正,追缴违规所得;
(五)根据情节轻重,2-5年内不得评选先进、晋升职称,不
得申报科研项目、科研奖励、人才项目,不得增列研究生导师,
暂停研究生招生资格等;
(六)记入“南通大学科研人员失信行为数据库”。
对于故意造假、购买论文、编造数据、捏造科研成果等情节
严重的行为,另外给予责任人:
(一)追缴项目资金、科研补助、奖励;
(二)取消利用虚假成果申报取得的职称、研究生导师及招
生资格;
(三)纪律处分、降低岗位等级;
(四)解除聘用合同;
(五)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条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科研失信行为的,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
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科研失信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二 十 六条 条 查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监
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 十七条 条 对以南通大学××××为成果标注的直属及非直
属单位发生的科研失信行为,学校将责成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进
行处理,并在学校责权范围内给予补充处罚。
第二 十八条 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 十九条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大学学术
不端行为处理规程(试行)》(通大〔2012〕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