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职务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等)转化收益分配政策
南通大学职务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等)转化收益分配政策
发布时间: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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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各学院(室、中心)、部门: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103号)、《南通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发放管理办法》(通大服〔20193号)等文件规定,现对2019年度(201812月至201911月)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关于收益分配比例

1.根据《南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通大〔20199号)的规定,以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方式实施转化的,学校从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80%作为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提取10%作为技术经纪(经理)人的奖励;提取5%作为二级单位的奖励;其余5%作为学校收益。一般通知后按照流程填写

专利转让分配流程.docx

2.根据《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纪要通字〔201910-3号)相关决议,临近失效且发明人同意由学校处置的发明专利,由南通大学技术转移中心负责相关专利滞纳金及后期维持费用的缴纳,并将相关专利权人由南通大学变更为南通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南通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在相关专利转让或许可成功后,扣除该项专利前期缴纳的滞纳金等费用及转移期间发生的直接成本后,净收益的80%归发明人所有;10%属南通大学技术转移中心收益;5%作为二级单位的奖励;其余5%作为学校收益。

二、关于技术经理人的现金奖励

为加快我校技术经纪(经理)人队伍的建设与发展,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经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批准,南通大学技术转移中心(营业执照代码:91320600138312058X)获得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技术经理人事务所运营资格。根据《南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通大〔20199号)等文件规定给技术经纪(经理)人的现金奖励按以下规定予以发放:

1.由科技成果完成人作为技术经纪(经理)人的,现金奖励发放给科技成果完成人。

2.由我校校内科技人员作为技术经纪(经理)人的,现金奖励发放给相关科技人员;由校外人员担任技术经纪(经理)人的,在完成我校技术经理人事务所挂靠手续的基础上,现金奖励发放给相关人员。

三、此次公示范围仅针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取得的净收益选择现金奖励发放且需要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选择转为横向科研自研经费的及南通大学技术转移中心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不在此次公示范围内。相关公示信息详见附件。

 其他成果如论文、课题奖励政策一般按科技产业处年终绩效分配方案执行。

 指导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获奖奖励政策按教务处(本科)、研究生院(研究生)等年终绩效分配方案执行。